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林辰彥 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律師 張方俞律師 上 訴 人 陳林玉盞 林玉蕊 林春雲 林淑雲 林美雲 林明宏 上 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上 訴 人 林芳澤 林愛真 林芳正 林麗真 林芳璋 兼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芳岳 上 訴 人 林忠佑 詹文生 被 上訴人 和潤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文焜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2月30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昭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