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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勞上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
    邱森樟游文科謝說容

  • 當事人
    李玉映明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李玉映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被上訴人  明昌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龍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4年3月17日下午3時 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薰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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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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