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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2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袁再興陳賢慧張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易字第20號

上訴人
王文吉
被上訴人
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進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下同)103 年3月6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原審卷第167 頁),扣除在途期間日後,至103年3月31日(按本應算至103年3月29日,惟該日係週六例假日,依法以其休息日之次日即103年3 月31日代之,民事訴訟法第161條民法第122條參照)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遲至103 年4月7日始提出之上訴書狀於原法院(見本院卷第4 頁),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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