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易字第20號 上 訴 人 王文吉 被 上 訴人 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昇進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下同)103 年3月6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原審卷第167 頁),扣除在途期間日後,至103年3月31日(按本應算至103年3月29日,惟該日係週六例假日,依法以其休息日之次日即103 年3 月31日代之,民事訴訟法第161條及民法第122條參照)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遲至103 年4月7日始提出之上訴書狀於原法院(見本院卷第4 頁),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