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21號 上訴人即附 莊春和即春億工程行 帶被上訴人 莊毅誠即春城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 博 任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北慶營造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朱 文 種 訴訟代理人 羅 豐 胤 律師 蘇 靜 怡 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 學 能 律師 李 家 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院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賢 慧 法 官 吳 美 蒼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