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建上易字第3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31號
- 上訴人
- 開億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圻秋
- 被上訴人
- 帝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裕
- 訴訟代理人
- 張崇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建字第33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事實尚有未臻明瞭,仍須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