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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2號

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賢慧張國華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12號

再審聲請人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勁璋
法定代理人
再審聲請人 黃羚綺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台灣順立園藝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王綉敏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鏞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寶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正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強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武弘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潘惠玲
參加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5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92號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又再審之聲請專屬於為裁定之原法院管轄,亦為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於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七日提起民事再審起訴暨聲請再審狀,其中聲請再審部分(另外再審之訴部分,已經本院一0三年度重再字第十號判決駁回),係以一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二號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則依上揭規定,應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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