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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訴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謝說容張瑞蘭游文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洪慈禧
被上訴人
盧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茲上訴人已於104年10月2日收送上開裁定,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之1條第4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游文科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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