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4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42號
- 上訴人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育徵
- 被上訴人
- 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人潘忠豪
- 被上訴人
- 吳乃仁
劉柏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黃育徵為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規定自明。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昭義,嗣於民國105年8月25日本院判決送達後、105年9月13日上訴人提起上訴前之105年9月10日變更為黃育徵,有行政院105年9月2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52547號函、經濟部105年9月2日經人字第10500670480號函可稽。茲該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其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黃育徵乃於10 5年9月26日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有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足憑,依前開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