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蔡芬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帝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6萬616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4萬6284元;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72萬486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5萬7636元,合計70萬3920元,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 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