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74號
- 上訴人
- 文心遊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士程
- 被上訴人
- 瑭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光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 104年1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