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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邱森樟游文科曾謀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74號

上訴人
文心遊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士程
被上訴人
瑭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光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 104年1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曾謀貴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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