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先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8號 上 訴 人 華達國際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仁和 參 加 人 億富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健平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加坡商 MARINTEKNIK SHIPBUILDERS(S) PTE 法定代理人 Ng Wee Peng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先墊款等事件,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尚待聲明承受訴訟事宜,本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