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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8號

給付先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李寶堂鄭金龍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8號

上訴人
華達國際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仁和
參加人
億富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健平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被上訴人
新加坡商 MARINTEKNIK SHIPBUILDERS(S) PTE
法定代理人
Ng Wee Peng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先墊款等事件,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尚待聲明承受訴訟事宜,本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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