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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4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翁芳靜宋富美王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4號

上訴人
郭啟昭即弘光婦產科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複代理人
周家年 律師
被上訴人
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昭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押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9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王 銘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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