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6號
上 訴 人①駱 明 潭
②陳 碧 珠
③江 尚 疄(原名江邁進)
④黃 竹 松
⑤張 美 惠
⑥江 科 鋐(原名江奇昌)
⑦劉 茂 昌
⑧劉 長 興
⑨劉 靜 秋
⑩陳 淑 惠
⑪蔡 藍 谿
⑫陳 春 霖
⑬林 美 珍
⑭許 春 銀
⑮劉 惠 暖
⑯黃蕭素金
⑰林 素 卿
⑱莊 美 華
⑲林 政 升
⑳賴 聰 源 ㉑李 亮 聰 ㉒陳 金 葉 ㉓郭 鳳 蘭 ㉔鍾 華 水 ㉕李 貞 佩 ㉖鍾 莉 珍 ㉗卓 榮 慶 ㉘郭 淑 貞 ㉙張 國 郎 ㉚蔡 玉 進 ㉛吳 明 志 ㉜洪 雅 鈴(更名為洪蓁鈴)㉝張 誠 恩(原名張偉賢)㉞賴 慶 昭 ㉟王 正 德 ㊱劉 慧 玲 ㊲陳 秀 娥 ㊳鄭 淑 惠 ㊴許 慶 華 ㊵劉 建 家 ㊶陳 玉 芳 ㊷莊 秋 香 ㊸林 妙 黛 ㊹周 秀 卿 ㊺吳 鴻 壽 ㊻劉 志 文 ㊼林 玉 霞 ㊽楊 健 村 ㊾吳 俊 寬 ㊿周林碧玉 李 怡 萱 葉 振 法 李 麗 香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曹 東 榮 上 訴 人黃 明 禮 歐 建 順 陳 淑 貞 李 光 民 王 瑞 珍 翁 素 秀 林 素 月 洪 武 雄 洪 芳 林 張 勤 珠 呂 速 珍 高 換 款 王 淑 珠 鄒 美 容 覃 立 武 王 惠 美 李 育 彤(原名李雪容)徐 秀 鳳 蔡 素 花 陳 增 民 王 子 瓔(原名王秀菁)劉 麗 珍 劉 志 恒 陳 櫻 雪 劉 智 惠 陳 麗 而 張 承 業 葉 如 玉 葉 秋 發 林 忠 誌 姚 美 鈴 劉 麗 紅 劉 趙 盆 江 英 裕 上 列87 人訴訟代理人 楊 玉 珍 律師複 代理 人 黃 文 進 律師彭 敬 元 律師賴 威 平 律師被 上訴 人⑴崑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⑵黃 麗 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 邦 賢 律師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⑶楊 春 香 訴訟代理人 黃 永 泉 律師被 上訴 人⑷陳 永 墮 訴訟代理人 江 來 盛 律師被 上訴 人⑸余 文 秀
⑹王 槐 庭
⑺正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⑻張 添 和 被 上訴 人⑼李 素 萍 上 列三 人訴訟代理人 龔 厚 丞 律師複 代理 人 梁 徽 志 律師被 上訴 人⑽陳 奕 修
⑾林 文 弘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 永 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昱彤(原名李雪容)」之記載應更正為「李育彤(原名李雪容)」、附表一及附表二中關於編號70「李昱彤」之記載應更正為「李育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應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