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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蔡秉宸陳繼先張恩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上訴人
○○○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 7月22日103年度勞重上字第 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查:本件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原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於102年12月9日以102年度勞訴字第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1,560元(即上訴人起訴前6個月平均每月報酬53,263元×12月×10年=6,391,560 元)確定在案,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6、27頁),經核並無違誤。又本件上訴並非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所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並無該條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規定之適用。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本件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6,391,560元,即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6,540元,除已繳裁判費13,001元,其餘83,539元(96,540-13,001=83,539),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不足之裁判費 83,53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張恩賜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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