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張義益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被 上訴人 吉信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鎵駿 被 上訴人 蔡榮雄即大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許梅英 被 上訴人 王雅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彭新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月15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