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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饒鴻鵬楊國精陳毓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上訴人
張義益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被上訴人
吉信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鎵駿
被上訴人
蔡榮雄即大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許梅英
被上訴人
王雅音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彭新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毓秀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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