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張義益
- 訴訟代理人
- 朱從龍律師
- 被上訴人
- 吉信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鎵駿
- 被上訴人
- 蔡榮雄即大成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蔡許梅英
- 被上訴人
- 王雅音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彭新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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