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3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36號
- 上訴人
- 鄭垂芳
- 被上訴人
- 台灣藥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衍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藥協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藥協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