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7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75號
- 上訴人
- 醫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禮成
- 被上訴人
- 美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秋密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8萬806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萬0356元。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44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