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35號

職災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賢慧邱森樟張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易字第35號

被上訴人
乙OO
法定代理人
陳文平
上訴人
峻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勝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提解費用共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肆元。如不為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職災補償等事件,因被上訴人乙○○(尚未成年)之法定代理人甲○○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為提解其到本院為訴訟行為,應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下同)1,484元,此為進行訴訟所必要之費用;本院前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13日函命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向本院繳納,經於同年1 月1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未繳納等情,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本院收費處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6至78頁)。核上訴人不預納提解費用,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甲○○將無法到庭進行訴訟程序,以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首揭規定,命被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前開提解費用,如不為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特此裁定。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張國華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