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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陳賢慧吳美蒼曾謀貴
  • 法定代理人
    李佳容

  • 當事人
    陳韋翰綠野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陳韋翰 法定代理人 李佳容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上 訴 人 綠野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鼎綸即張俊傑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安 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106年1月1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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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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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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