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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原上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蘇宗曾謀貴吳美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上字第1號

上訴人
杜瑋恩
上訴人
杜瑋祥
上訴人
杜瑋平
上訴人
杜瑋安
上訴人
兼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杜楊偉
上訴人
林阿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上訴人
蕭基遠
上訴人
東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被上訴人
百佳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錦華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代理人
林世勛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宥任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車禍發生之時點究為民國103年5月17日17時50分或係19時50分,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且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7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等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吳美蒼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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