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李寶堂、王重吉、鄭金龍
- 上訴人附 企佑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19號 上訴人即附 企佑營造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蘇碧珍 訴訟代理人 郭正忠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洪蕙茹律師 李春輝律師 被上訴人即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謝炳炎 訴訟代理人 張瑞豐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王志文律師 複代理人 徐俊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及準備程序,兩造應就終止契約發生事由、時點及效力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並指定於105年9月19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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