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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吳惠郁顏世傑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19號

上訴人即附 企佑營造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蘇政峰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洪蕙茹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春輝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謝炳炎
訴訟代理人
張瑞豐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志文律師
複代理人
徐俊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6年1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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