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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陳滿賢朱樑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

上訴人
忠明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仁揚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蔡仲威律師
複代理人
柯毓榮
上訴人
駿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媚涵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4月12日上午9時40分於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上訴人忠明綠能有限公司主張20年電費價差之損害部分,是否有民法第217條第2項之適用,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並相互提出書狀於對造及本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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