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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滿賢朱樑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

上訴人
忠明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仁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駿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8,426,13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26,685元,及對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據上訴人提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提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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