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忠明綠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仁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駿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8,426,13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26,685元,及對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據上訴人提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提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