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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45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蔡秉宸張恩賜黃渙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45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東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閔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黃泗龍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代理人
邱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6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黃渙文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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