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5號
- 上訴人
- 任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澤森
- 訴訟代理人
- 趙清華
- 訴訟代理人
- 廖振昌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達律師
- 被上訴人
- 得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堯銘
- 訴訟代理人
- 林豐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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