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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滿賢許秀芬朱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21號

上訴人
惠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林清粉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欣益產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9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壹佰貳拾捌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535,03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223,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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