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2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21號
- 上訴人
- 惠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林清粉
- 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欣益產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9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而上訴人迄今俱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件附卷可稽核,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