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4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李寶堂鄭金龍宋國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40號

上訴人
陳國彥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苗栗縣頭份鎮農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8月1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46,0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40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