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1號
- 上訴人
- 洪原靖
- 訴訟代理人
- 曹宗彝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雅云律師
- 複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世偉
- 被上訴人
- 仁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漢唐
- 被上訴人
- 利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金順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因關於原判決附表之查封編號,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11號執行事件之查封物品清單所載查封編號未盡相符,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2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