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黃清月
- 上訴人
- 盧冠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家宏律師
- 被上訴人
- 盧寳蓮
盧紅粉
盧瑩娟(即盧允恭之繼承人)
盧姵如(即盧允恭之繼承人)
盧瑩娣(即盧允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6日本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參照)。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所定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未繳納裁判費者,法院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乃在避免延滯訴訟,與人民訴訟權之行使及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平等,尚無妨礙(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79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附卷可按,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