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54號 被上訴人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政維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85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萬8672元,及未依法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