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顯 被上訴人 連政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 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補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二一0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