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修繕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醫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禮成 被 上訴人 美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密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8萬8068元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萬0356元。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 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 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44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