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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4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謝說容張瑞蘭陳宗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81號

上訴人
雲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妍羚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被上訴人
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毅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被上訴人
美麗徠化粧品美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甄銓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27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陳宗賢

                  書記官 吳雅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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