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56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吳惠郁王重吉顏世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560號

上訴人
元隆木工機械廠即陳勇志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複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
被上訴人
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鈺慧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顏世傑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