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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3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謝說容游文科陳宗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36號

上訴人
鄭垂芳
被上訴人
台灣藥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衍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藥協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藥協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陳宗賢

書記官 吳雅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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