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再易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44號 再審原告 珍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孜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曲辰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23萬638元,應徵裁判費1萬3276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