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再易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陳賢慧張國華盧江陽
  • 法定代理人
    陳怡孜

  • 上訴人
    珍鴻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與再審被告曲辰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44號 再審原告  珍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孜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曲辰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23萬638元,應徵裁判費1萬3276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