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再易字第4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44號
- 再審原告
- 珍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孜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曲辰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
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23萬638元,應徵裁判費1萬3276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