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陳韋翰 法定代理人 李佳容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上 訴 人 綠野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鼎綸即張俊傑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安 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106年1月1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