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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5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賢慧吳美蒼曾謀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15號

上訴人
陳韋翰
法定代理人
李佳容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上訴人
綠野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鼎綸即張俊傑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安
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106年1月1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

院第3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曾謀貴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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