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葉美雲 林達興 林秀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 曾仰君律師 被上訴人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鯤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林聖芳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