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17號
- 上訴人
- 葉美雲
- 上訴人
- 林達興
- 上訴人
- 林秀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易紘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仰君律師
- 被上訴人
-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鯤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秉哲律師
林聖芳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17號
林聖芳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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