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廖文璋
- 上訴人
- 陳秀雲
- 被上訴人
- 盈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8,081元,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茲上訴人廖文璋已於民國104年4月11日收送上開裁定,而上訴人陳秀雲則於同年4月13日經寄存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各一紙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之1條第4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