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原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杜瑋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杜瑋恩 杜瑋祥 杜瑋平 杜瑋安 兼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杜楊偉 上 訴 人 林阿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上 訴 人 蕭基遠 東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被 上 訴人 百佳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錦華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世勛律師 林宥任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車禍發生之時點究為民國103年5月17日17時50分或係19時50分,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且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7日上 午11時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等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