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19號
上訴人即附 企佑營造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蘇碧珍
- 訴訟代理人
- 郭正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光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蕙茹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春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複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炳炎
- 訴訟代理人
- 張瑞豐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俊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及準備程序,兩造應就終止契約發生事由、時點及效力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並指定於105年9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