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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李寶堂王重吉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

上訴人
忠明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仁揚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蔡仲威律師
複代理人
柯毓榮
上訴人
駿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媚涵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4月7日下午3時40分於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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