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忠明綠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仁揚
- 訴訟代理人
- 莊慶洲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仲威律師
- 複代理人
- 柯毓榮
- 上訴人
- 駿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媚涵
- 訴訟代理人
- 吳炳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4月7日下午3時40分於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4月7日下午3時40分於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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