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忠明綠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仁揚
- 訴訟代理人
- 莊慶洲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仲威律師
- 複代理人
- 柯毓榮
- 上訴人
- 駿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媚涵
- 訴訟代理人
- 吳炳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4月12日上午9時40分於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上訴人忠明綠能有限公司主張20年電費價差之損害部分,是否有民法第217條第2項之適用,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並相互提出書狀於對造及本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