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6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60號
- 上訴人
- 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景耀
- 訴訟代理人
- 江倍銓律師
- 上訴人
-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庚辛
- 訴訟代理人
- 蔡本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臺灣省南投農田水利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