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4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40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禎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上訴人
- 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美英
- 訴訟代理人
- 蔡嘉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除確定部分外,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除確定部分外,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8,686,873元及遲延利息,本院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983,976,依上開金額計算上訴人受敗訴判決之比例為65%,則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項判命上訴人負擔35%之訴訟費用,係顯然之錯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