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抗字第17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73號
- 抗告人
- 曾祥烈
- 相對人
- 曾文文
- 代理人
- 王傳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行為及不行為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 3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執事聲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就後開第二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之異議部分廢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4年2月9日102年度司執字第32189 號民事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就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財產帳冊之強制執行聲請部分撤銷。
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新臺幣伍佰元,餘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年度訴更字第3號、本院101年度上字第 231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對相對人聲請查閱○○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財產帳冊文件等強制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32189號強制執行結果,相對人於102年5月 1日、102年5月27日、102年9月23日、102年10月1日、102年11月5日、103年10月2日陸續提出執行名義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影本,交付抗告人查閱,惟抗告人認相對人尚有如附表一所示財產帳冊文件未履行,聲請執行法院續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04年2月9日以102年度司執字第 32189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抗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4年3月31日以104年度執事聲字第 2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異議。是原裁定係就司法事務官處理強制執行事件所為終局處分之異議,依上開法律規定之程序所為之裁判,合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公司經營有依「內部管理經營目的」而編製財產帳冊文件(下稱內部文件),亦有為向「股東」「債權人」「稅捐機關」等外部關係人作說明而編製外部財產帳冊文件(下稱外部文件)之必要。相對人所提出之內部文件尚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缺漏,亦僅提出自97年5月1日至99年 2月28日止之外部文件,尚未提出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外部文件。本件執行名義既未限定相對人應提出內部或外部之財產帳冊文件,執行法院自應命相對人提出全部帳冊文件。是原裁定及原處分駁回抗告人就如附表一所示財產帳冊文件之強制執行聲請,即有未合。爰提出抗告,請求將原裁定廢棄,命相對人續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帳冊文件。
三、相對人之答辯: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憑證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執事聲字第 75號確定裁定,認為尚無法認定有此項資料存在而相對人有故意拒絕提出之情形。又○○公司係僅有3名股東之小公司,相對人已於102年5月1日(5,534頁)、102年5月27日(122頁)、102年9月18日(3頁)、102年10月1日(40頁)、102年11月5日、103年10月2日(215頁)配合提出公司會計移交而保管之所有帳冊憑證資料,數量甚為龐大,抗告人一再依個人之認知,要求相對人提供未製作及保管之資料,自屬無理。另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日記帳、總分類帳、傳票憑證等財產文件影本,相對人業於 102年5月1日提出,點交予抗告人之律師簡維弘。是抗告人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經查:
(一)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憑證部分:抗告人所指缺漏之原始憑證,係其委託專業會計師根據相對人於102年5月1日、同年5月27日所交付如執行名義即附表二所示11項資料,經查核比對所發現記載不符或不全、憑證缺漏或不全致無可核對,而要求相對人提出足以解釋會計上的疑問或彌補資料缺漏之原始憑證(見抗告人102年8月14日執行陳報暨聲請狀第4頁、同年8月27日執行補充聲請狀第1至2頁)。惟相對人就此具狀說明其已將○○公司會計人員原來製作移交之相關帳冊憑證,提供予抗告人查閱,抗告人所委託之會計師係以查核上市櫃公司之查核標準進行查核,惟○○公司係僅有 3位股東之小公司,為節省稅金支出,或未取具統一發票,抗告人所稱缺漏之憑證,係○○公司原來就未取得或未開立或未製作;或會計人員未保存並移交予相對人,並非相對人不願提供等語。查○○公司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400萬元,股東3名,員工3至4名,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60、61頁)及相對人102年5月27日陳報狀附件第108至113頁之薪資表(見執行卷第一宗)可證,則○○公司原會計人員所製作保存之各項會計帳冊憑證,是否能達專業會計師嚴謹查核之要求?相對人是否確有保存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缺漏憑證?即均有可疑。況抗告人所列舉缺漏之憑證,不單係銷項部分,亦包含進項之資料,此就兩造利害對立之關係而言,該查核比對出之不符、不全或缺漏之資料,並非僅對相對人有利而對抗告人不利,亦包括對相對人不利而對抗告人有利部分,衡情可能係非具會計師高度查核專業之○○公司原會計人員在登帳或編製保管憑證之過程中有所疏漏所致,難認係相對人確有保存該等會計憑證而故意拒絕提出。是本件既無確切之事證,足認相對人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缺漏憑證,原處分因而駁回抗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尚難指有違誤。
(二)關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有限公司自93年7月6日起至97年 4月30日止為申報所得稅,由記帳士所製作之日記帳、分類帳、傳票憑證部分:本件執行名義係命相對人應提出○○公司自93年7月6日起至99年 2月28日止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供抗告人查閱,依其判決內容,並未將為申報稅捐而製作之日記帳、分類帳、傳票憑證等文件除外。又相對人業於103年10月2日將○○公司自97年5月1日起至99年 2月28日止為申報所得稅,由記帳士所製作之日記帳、分類帳、傳票憑證等文件影本,交付抗告人查閱,此有相對人103年10月2日陳報狀檢附經抗告人簽收之「103.10.2點交○○有限公司帳冊明細(均影本)」可證(見執行卷第二宗),則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有限公司自93年7月 6日起至97年4月30日止為申報所得稅,由記帳士所製作之日記帳、分類帳、傳票憑證,當確曾存在;且為執行名義所命應提供查閱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復經相對人代理人於本院陳稱此部分會計帳冊及憑證尚未提出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亦無證據證明該等財產帳冊文件業已滅失而不存在,相對人自有提出以供抗告人查閱之義務。原處分及原裁定誤以執行名義之判決未將相對人應提出之財產文件等資料限定係供○○公司「申報國稅局」之用,即謂抗告人就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文件之強制執行聲請,係逾越執行名義之範圍,因而予以駁回,自有未洽。
(三)綜上所述,原處分駁回抗告人就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財產帳冊文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既有違誤,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此部分之異議,即有未洽,抗告意旨指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此部分之裁判廢棄,並撤銷原處分關於此部分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聲請之處分,由執行法院依其職權另為適當之處理。又原處分駁回抗告人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憑證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無違誤,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此部分之異議,即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 │├──┬───────────────────────────┤│編號│抗告人所指相對人應提出之財產帳冊文件 │├──┼───────────────────────────┤│ 1 │102年8月14日執行陳報暨聲請狀附表二所示缺漏之原始憑證 │├──┼───────────────────────────┤│ 2 │102年8月27日執行補充聲請狀附表三、四所示缺漏之原始憑證│├──┼───────────────────────────┤│ 3 │○○有限公司自93年7月6日起至97年4月30日止為申報所得稅 ││ │,由記帳士所製作之日記帳、分類帳、傳票憑證 │└──┴───────────────────────────┘┌──────────────────────────────┐│附表二: │├──┬───────────────────────────┤│編號│○○有限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名稱 │├──┼───────────────────────────┤│ 1 │資產負債表 │├──┼───────────────────────────┤│ 2 │損益表 │├──┼───────────────────────────┤│ 3 │明細分類帳 │├──┼───────────────────────────┤│ 4 │活存存摺 │├──┼───────────────────────────┤│ 5 │銀行甲存明細憑單 │├──┼───────────────────────────┤│ 6 │日記帳 │├──┼───────────────────────────┤│ 7 │總分類帳 │├──┼───────────────────────────┤│ 8 │存貨明細帳 │├──┼───────────────────────────┤│ 9 │傳票 │├──┼───────────────────────────┤│ │進貨與銷貨交易之原始憑證 │├──┼───────────────────────────┤│ │形成上述財務報表(即編號1、2)之相關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