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蕭碧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更正於民國103年6月25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211號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鈞院103年度上字第211號分割共有物判決(下簡稱系爭判決),有關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簡稱系爭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或系爭土地),其面積應分別為96.67 平方公尺,然系爭判決卻各誤算為97平方公尺、96平方公尺、97平方公尺,顯然有誤,致系爭土地補償金之計算亦有誤,均應予更正云云。 二、惟按判決書如有誤寫、誤算及其他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隨時更正之,惟其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 著有判例。經查系爭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其面 積應各為 97平方公尺、96平方公尺、97平方公尺,有系爭 土地謄本附系爭判決案件卷可稽(見一審卷一第5-11頁、二審卷一第159-163頁),系爭判決據此記載系爭土地之面積 ,並無錯誤可言;再據此面積計算之分割共有物之補償費,自亦無錯誤。查系爭判決既無顯然之錯誤,則聲請人上開更正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