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2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21號
- 上訴人
- 惠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林清粉
- 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欣益產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9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壹佰貳拾捌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535,03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223,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